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7年12月26日明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需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列席主任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是: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事项的调整意见;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讨论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答复;
(五)研究提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议程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六)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稿,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委、办、局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
(八)根据需要,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组织检查;
(九)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调研;
(十)对常务委员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提出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建议名单;
(十一)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听取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二)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研究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三)讨论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通知办理的重要工作,以及各乡镇人大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四)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各项会议的安排意见;
(十五)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委室的工作汇报,决定各委室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六)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书》及需要转交“一府两院”办理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十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听取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本级人大代表请求许可采取法律规定的刑事审判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拟定许可与否的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除外);
(十八)研究常务委员会机关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九)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建议议题由办公室提出,经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常务委员会各委室如有需提请主任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备好相关资料,在主任会议召开前五天送交办公室。
第八条 召开主任会议,一般由办公室提前一天将开会日期、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任会议确定专人记录。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提请机构修改校核后,报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指定的相关委室具体承办,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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