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明光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办法、制度;
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罢免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九、选举并有权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五、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室、研究室,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