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2007年12月26日明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主任会议确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或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委托相关副市长列席会议;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由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应委托副职列席;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并可根据会议需要,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形式举行,必要时可采取分组审议方式。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按照《明光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提请审议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议案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可以委托相关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应当提供参阅资料,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说明、补充说明以及回答询问。
对人事任免议案,依照《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有关议案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拟出草案,交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工作部门进一步研究,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提出要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第二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人事任免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形式发文、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按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应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