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娟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
明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娟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_明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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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明光市第十七届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刘娟提出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明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娟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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